股权激励跟外管37号文到底有什么关系?
如果你是一家即将赴港美股上市企业的股东,再或者你所就职的企业要赴港美股上市,你还凑巧提前拿到了股权激励,那么37号文确实是你必须要关注的。
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于包括搭建红筹架构进行海外上市在内的涉外汇登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于赴海外上市的企业个人股东来说,37号文至关重要。
为什么要按37号文进行外汇登记?
赴海外上市为什么要按照37号文进行外汇登记?
首先来看看37号文是针对谁的。
37号文的原文规定是“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这里的境内居民个人在严格意义上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在现实情况下,这里的 “境内居民个人”主要包括 “计划赴海外上市企业”的“境内居民个人股东”。
如果不按37号文提前进行外汇登记的话,你以后成了中概股股东拿到的外币分红、或者是股权套现的外币收益,怕是很难拿回国内变成人民币供你买房买车了。
因为你用外币计价的股份收益拿回国内的路,已经堵死了。
国内企业想在港美股上市要经过一系列的境外股权操作,这个操作流程也是我们常说的搭建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的核心之一就是将国内企业的“股权结构”平移到国外,境内的个人股东也就可以由此成为未来中概股的股东。
而以后这些个人股东不管是分红还是股权套现,都会以外币的形式拿到最终的收益。
但是在搭建红筹架构的初期,境内的股东必须要提前按照37号文进行外汇登记,只有这样,你最终从境外证券交易所拿到的“外汇收益”才可以按照合法的途径,转回到中国内地。
目前37号文并不只是那些准中概股大股东们要考虑的事,也有很多普通人绕不开37号文,那就是提前拿到股权激励的员工们。
目前股权激励已经成了新经济企业进行人才吸引的重要手段,如果你拿到了某家即将赴港美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而且在红筹搭建之前就行权拿到了实际股份。那关于37号文的规定你还真得操起心来,如果遗漏登记,你辛辛苦苦拿到的股份收益很有可能只能留在境外成为纸面财富。
37号文下要什么时候进行外汇登记?怎么登记?
谈到37号文就不得不提到红筹架构。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家中国内地的科技企业想要去港美股上市,搭建红筹架构是必不可免的。
常见的VIE红筹架构的搭建方式如下。
第一步,境内的股东会按照公司的股权结构,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 “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大家常说的BVI公司。
第二步,以BVI公司的名义设立一个“开曼公司”,这家开曼公司也常常就是境内企业赴港美交易所上市的上市主体。
第三步,以“开曼公司”的名义设立一个香港公司。
第四步,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大众常说的WFOE公司。
第五步,这也是关键的一步,通过WFOE公司协议控制境内实体企业。
到此为止,红筹架构就达成了。
经过一整套红筹架构的搭建,境内公司将会以开曼公司作为主体完成持续融资及海外上市。
境内的股东们,也会通过特殊目的BVI公司间接持有开曼公司,也就是未来上市公司主体的股份,境内的股权结构等于被平移到了境外。
对于37号文的登记时点,文件原文的规定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境内个人股东,需要卡在“向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出资”之前按37号文进行登记。
登记方式方面,37号文的规定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而且37号文还规定了资金回境方式,需要开立受监管的个人外汇账户,用以存放调回的外汇资金,并根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的外汇登记还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已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变更登记的及时性要求,现实中很多中概股企业在红筹架构搭建初期,会为大股东们每人设置一个单独的BVI公司,以降低变更登记的繁琐性。
37号文之下的处罚条款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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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盟科技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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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18:53 发布 浏览